協會簡介 |
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1998年經北京市商委、北京市社會團體辦公室批準成立了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協會成立初期為50家,由從事眼鏡行業的國有商業、工業、醫療、合資、集體及個體企業組成,協會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有會員140家。協會領導成員的組成是經過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及監事組成,協會的日常工作,遵守協會的章程,協會設有常設機構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2名,負責日常工作,根據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社團辦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章程開展協會的各項工作,建立學習型的社團,開展了行業自律、行業調查、行業培訓、行業咨詢、行業交流等項工作,為北京眼鏡行業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幾年來北京眼鏡協會為了加強行業的自身建設,規范眼鏡行業的經營行為,協會在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下,在全國率先制定了北京眼鏡協會行業自律公約。 2005年北京市商務局流通秩序處內外貿商業聯合會召開各專業協會會議,專門就制定和完善行業經營規范、服務自律公約等問題進行了部署,要求流通領域的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和發展,規范市場流通秩序,加強首都流通現代化進程。為此,北京市眼鏡協會積極響應市商務局的決定,在完善協會的自律公約的同時,先后制定出眼鏡行業經營服務規范,行業服務標準等規章,使北京眼鏡行業、眼鏡市場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協會自成立以來,協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產品質量檢驗所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標準《北京市驗光配鏡經營條件》,標準于2001年7月30日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于2002年10月1日實施,對眼鏡店開業面積、設備、人員都做了相應規定。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根據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的要求,組織討論《北京市角膜接觸鏡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凡經營隱形眼鏡的企業需申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資格。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北京市角膜接觸鏡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03年7月23日正式實施。管理辦法的實施對于保護消費者,規范隱形眼鏡企業經營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2004年1月,由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出臺“眼鏡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國家技術監督局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對生產、經營眼鏡企業辦理眼鏡生產許可證,期間協會參與有關許可證制度的宣貫、咨詢服務等工作,幫助部分會員企業辦理眼鏡片、眼鏡架、驗光配鏡加工生產許可證。眼鏡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進一步凈化和規范了眼鏡市場。 十年來,北京眼鏡協會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參與眼鏡(高、中、初級)專業培訓教材編寫,參與多個重要眼鏡國家標準的修訂、制訂工作,常年組織眼鏡初、中、高培訓,愛眼日公益咨詢活動,走向工廠、學校和社區普及驗光配鏡知識,積極參與各項公益活動。 每年參加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和組織每年6月6日愛眼日活動;奧運期間參與了綠色奧運、綠色校園——健康校園行活動。09年6月中國眼鏡協會和北京眼鏡協會在愛眼日赴北京郊區密云不老屯中學開展公益活動,該地屬經濟不發達地區,人民生活水平很低,此次活動的宗旨是面向基層、面向農村,既“送光明”、“送健康”?;顒拥膬热莅ㄒ暳ζ詹?、眼保健常識咨詢解答、免費驗光配鏡服務及眼視力情況問卷調查等系列活動?;顒又忻赓M驗光檢查126人次,免費配鏡100副,收回問卷304份?;顒邮艿搅瞬焕贤椭袑W師生的贊譽,分別向中國眼鏡協會、北京眼鏡協會贈送寫有“清晰世界,惠澤山區教育;仁德高尚,明亮學子人生”的錦旗。 2009年6月19日,首屆“眼鏡驗光員技師、高級技師取證培訓班”在鐘表眼鏡培訓中心舉行了開班典禮,共有57名學員參加了開班典禮。這次培訓工作由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北京市商業行業技術考評委、北京市鐘表眼鏡培訓中心組織,嚴把質量關,經審查,學員都符合報名條件。聘請上海視光研究所所長齊備、大明眼鏡公司首席高級技師秦英瑞、同仁醫院于潔教授、北京商業學校高級講師做主講教師。培訓班由北京市鐘表眼鏡培訓中心承擔理論和實操的教學任務,由北京市商業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組成專家組進行考評。歷時兩個多月,共計240課時,并于2009年9月23日圓滿完成考核評審工作。技師通過率99%,高級技師通過率100%。 2009年6月16、17日,由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北京市鐘表眼鏡培訓中三家舉辦的第一期質檢員培訓班在鐘表眼鏡培訓中心開班了。學員來自尼康、蔡司、好視明鏡、雅士鏡界、康寧光電等20家眼鏡店。通過學習提高了本市眼鏡行業質檢員的基本業務素質, 經考試合格后頒發了質檢員證書。 為提高本行業的整體素質,協會聯合培訓學校每年通過組織舉辦眼鏡初、中、高級驗光員和配鏡工培訓,從事眼鏡行業的人員通過考核拿到了眼鏡專業各級別證書。 經過幾年的努力,在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北京市驗光配鏡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全國領先水平,基本在90%以上,大型連鎖企業年抽檢合格率都在99%,像保圣、菲律康、皮爾金頓、金吉等知名品牌太陽鏡的質量一直受到消費者認可,歷次市場抽檢合格率達100%。行業中涌現出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北京大明眼鏡有限公司、北京同仁驗光配鏡中心、北京鋒豪眼鏡有限公司、北京好視明眼鏡有限公司、北京拓普康商貿有限公司、北京福美達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派克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名旺永光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榮獲年度“守信企業”稱號。 近年來,隨著眼鏡行業的持續發展,協會加強了與海外同業的交流,與各省市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互訪不斷增多,行業間的對外、對內交流日漸頻繁。協會先后組織會員單位參觀巴黎、米蘭、大丘、東京、香港、臺北等國際光學眼鏡展,會員們在開闊眼界的同時也開拓尋找到新的商機。隨著協會對行業間交流活動重要性的充分認識,近年來北京眼鏡協會組織會員單位到丹陽、廈門、鄭州、溫州等地商會進行交流、學習活動。通過協會組織的交流活動,眼鏡零售商與制造企業建立起了緊密聯系的橋梁。零售商通過對制造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能力、技術能力、質量控制的實地考察,可以提升零售商的采購、銷售經營能力。而制造企業之間的交流、互訪也打破了相互間的壁壘,就成本控制、人才流動、新的產品、技術、設備等諸多共同話題進行探討。通過各地眼鏡協會商會之間逐步廣泛的交流,打破了地域限制,為合作共贏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也促使大家統一觀念,共同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形象,優化產業結構,從而推動眼鏡行業的發展和提升眼鏡行業的整體水平。 與此同時協會還積極組織參與國際視光交流學習活動,2007年協會接待了來自德國的驗光師代表團五批百余人。代表團在京期間參觀了北京大明眼鏡配送中心、大明王府井總店,并就驗光技術、加工技術和驗光師的培養及眼鏡行業的發展等方面與協會進行了座談交流。通過來訪,相互交流了經驗和體會,加深了對北京眼鏡行業的了解,德國驗光師代表團對北京的交流活動感到非常滿意。隨著眼鏡行業的新技術、新產品不斷推出,協會曾經多次與有關廠商合作并組織零售企業有關人員學習、觀摩。 09年10月30日下午,由北京眼鏡協會與上海依視路光學有限公司共同舉辦的多焦點技術講座在崇文門新世界太華寫字樓舉行,活動特別邀請法國多焦點鏡創始人梅特納茲來北京進行漸進多焦點鏡片技師講座。會員單位的驗光技師、店長、技術主管等100余人參加了此次技術講座。 協會成立以來,創辦了專業刊物《北京眼鏡》,已出版十期,每年還有多期《北京眼鏡協會通訊》報紙在會員內部發行,用以及時傳遞行業信息和幫助會員學習提高業務能力。 北京眼鏡協會經過10年努力逐漸成為一個平臺,初步建立了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而北京市眼鏡行業通過十幾年市場競爭將越來越走向規范、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中,協會將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辦好學習型的社團工作,向其它協會學習,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協助培訓機構,做好日常培訓評定職稱工作,參與本行業法規制定,積極與兄弟省市及國際交流,為行業的發展做出努力。
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BEIJING OPTICS ASSOCIATION,縮寫:北京眼鏡協會。是由北京市行政區域的眼鏡生產經營企業及眼鏡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眼鏡生產經營企業以及與眼鏡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咨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和政府服務,促進經濟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眼鏡業的健康發展,促進首都市場繁榮發展。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機關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天壇路57號院東四樓。 本會的網址:www.arlingtoncityhall.com. 微信公眾號:北京市眼鏡行業協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眼鏡領域內的行業調研、行業規劃、行規制定、咨詢服務、專業培訓。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從事眼鏡商品經營的企業、與眼鏡經營相關的生產企業、儀器設備廠商、科研單位、醫院眼科、眼視光中心等企事業單位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單位或品牌簡介。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及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由本會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由理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有法律法規、本章程明確的特殊授權除外。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的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會會員; (二)遵守本會章程履行理事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業務培訓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14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機關批準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副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由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根據需要外聘有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該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3年8月9日第七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